開網店需要註冊公司嗎?| 解說四個網店的常見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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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響經濟,不少打工一族因而面對減薪、裁員、失業等情況,但有危同樣有機,由打工仔變身成為自己做老闆,或是一條新出路,利用自己的專長和興趣發展成為事業,在網絡世界開設IG Shop和網店等,既不用考慮租金,生意又不受時地限制,開展生意成本低之餘,潛力卻可無限大,但相關法例要求卻同樣需要注意。
開設網店究竟是否只是「開個Account」?又是否需要向政府申請商業登記證(BR)?其實根據香港法例第310章《商業登記條例》,當中第2條就列明「為了圖利而從事的任何形式的生意、商務、工藝、專業、職業或其他活動」,換言之,不論是實體經營或透過互聯網經營,也不論網上業務的生意規模大小,開網店都一樣需要申請商業登記證。
此外,如未有遵守相關法例要求依時遞交申請,更可被罰款5,000元及監禁1年。假如在業務開始經營後超過12個月還未辦理商業登記,更須補交該年度及過往年度的所有商業登記費及徵費。
網店近年如雨後春筍,網絡上同樣出現不少開設網店的心得教學,以至有不少難辨真假的流言傳聞,令人可能誤以為可減省程序上的麻煩,究竟這些流言應如何判別?以下就是一些最為常見的流言:
網上金融機構服務的優點和缺點流言1:每月交易金額不超過某金額可豁免登記?
現時香港未有一套以網上商店為基礎的法律系統,只是把應用在實體店的法律,一併應用至網上商店,但經營網上生意畢竟有別於實體店業務,獲得的生意額也難以保證,外界就曾有傳言,如網店每月收入不足一萬元,可豁免申請商業登記,究竟是否屬實?
其實根據《商業登記條例》,只列明除認可慈善機構的活動、農業、園藝或漁業的經營,以及擦鞋業等可獲特別豁免,此外所有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人士,均須向稅務局轄下的商業登記署辦理商業登記,故就算只是為客人提供代購及代訂服務,均須作商業登記。
此外,條例同時清楚列明,如經營不多於一項小型業務的商戶,利潤主要從提供服務所得,且每月平均銷售或收入總額不超過一萬元,或主要從其他業務取得利潤,而每月平均銷售或收入總額不超過三萬元,就可以申請豁免繳付商業登記費及徵費,但必須注意,這並非豁免牌照申請。
流言2:沒有實體營業地址不能申請商業登記證 ( BR )?
不少新手商戶都會以為,自己並非經營實體店舖,所以無須申請商業登記證,又或以為是不能申請。確實,在申請商業登記證時,需要填寫營業地點的地址,不過如果是經營網店,由於沒有實體店地址,申請人可以改為填寫個人地址。而如果想保障個人住址私隱,可以考慮租借郵箱或虛擬辦公室,並以有關地址作出註冊申請。
流言3:很多網店也沒有登記,當局監管寬鬆故不會查到?
就如上文所述,不遵守相關法例申請商業登記證,可以換來嚴重後果,包括可被處罰款及監禁,故絕不應抱僥倖心態,為求一時方便而把自己及經營的業務心血置於風險中,更何況按法例申請商業登記證,也是在保障自己。事實是,申請商業登記證的最新費用,不過是每年250元,相信更不值得為此費用而平白冒險吧!
終極流言:網上生意資金流不多不用報稅?
創業新手未必了解繳稅準則,不熟悉稅務安排,或會誤以為網上經營生意不用報稅。必須留意是,香港採用地域來源的稅收原則,故香港稅務局會考慮有關公司是否在港設立常設機構,來斷定是否在香港營運業務,從而收取利得稅,而只有在香港來源的利潤才需要課稅。
根據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39號(《DIPN 39》)的修訂版,當中就有提供有關香港對電子商務(包括網店、網購)稅收的資訊,指出應以與傳統業務形式相同的基礎適用於電子商務,例如貨物存放地點、提供服務地點、付款位置、購貨和銷售位置及銀行帳戶等,
即使網上交易是通過線上伺服器進行,但如果公司的主要業務活動是通過香港伺服器進行,該伺服器會被視為企業的「固定營業場所」,故網店店主仍需繳付香港稅項。至於利用內地或海外網上平台經營生意,如客戶位於香港地區,產生相關利潤的實際業務營運地點又是在香港,網店店主就更需要諮詢專業人士,並了解不同地區對電子商貿等課稅準則,以免誤墮法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