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選擇公司名稱
在香港成立本地有限公司之前的首個重要步驟是選擇公司名稱。在香港選擇公司名稱時,你要確保擬用的名稱適合註冊。
你不能冒險選擇可能被公司註冊處拒絕的名稱。提交新申請會花費你的時間和金錢。那麼,如果公司名稱如此重要,你應該如何處理?
概述:
- 選擇註冊公司名稱的過程
- 外國公司的公司名稱
- 為什麼需要處長的事先批准?
為註冊選擇公司名稱
語言
你可以選擇英文或中文的公司名稱在香港註冊。但是,香港公司名稱不能是中英文的組合。如果你想為你的公司取一個英文名稱,它必須在末端加上“Limited”(全稱,而非縮寫“Ltd.”)。
你的中文公司名稱應以「有限公司」結尾。繁體字參考ISO 10646國際編碼標準。由於不能使用簡體字,《辭海辭典》和《康熙字典》可以派上用場。
獨特性
當然,你不能選擇已經在香港使用的公司名稱。你不能使用已經在註冊過程中的名稱。任何與已經成立的法人團體重複的名稱都不會被批淮。
與註冊處的公司名稱索引中所列名稱相似的名稱將會被拒絕。你可以在香港公司名稱產生器中探索公司名稱,並檢查它是否可用於公司註冊處。公司註冊處的網上查冊中心可以搜索公司名稱,以查閱你提出的名稱是否已被使用。你也可以使用公司查冊流動版服務。
政府名稱
香港公司名稱不應給人與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有關的印象。你不能使用違反公眾利益或冒犯性的名稱。這樣的名字很容易被拒絕。只有在沒有異議的情況下獲得政府的批淮,即公司成立並獲得正式頒發的公司註冊證書時,名稱才會被確認。
此外,你不能使用處長認為其會構成刑事罪行的名稱。
其他公司名稱限制
有些單詞和表達在擬用名稱和現有名稱之間可能會被視為相似。包括 “Far East”、“FE”、“and”、“&”、 “HK”、 “HongKong”、“Hong Kong”等詞。
你應該要小心確保你在香港成立的公司的擬用名稱不會涉及爭議。這個想法是為了確保它與任何現有的公司名稱都不相似。
在確定你是否提出了與現有名稱相似的名稱時,以下因素不會被考慮 – 將定冠詞添加為名稱的第一個單詞將不被考慮。例如,BAC Limited 是一個現有名稱,在開頭添加“the”以使其聽起來不同將無濟於事。該名稱將不會被批淮。
同樣理論適用於在末端添加某些單詞或表達,例如「公司」。
外國公司的公司名稱
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的非香港註冊公司必須在香港成立後一個月內向公司註冊處申請註冊。該公司將根據公司條例第XIV部註冊為非香港公司。
香港的「法團名稱」是指非香港公司在公司註冊處註冊的本地譯名。另一方面,「本土名稱」是指非香港公司在其註冊成立地註冊的所用名稱。
當你在公司註冊處註冊你的非香港公司時,如果本土名稱是拉丁字母或中文字,公司的本土名稱將被輸入為法團名稱。但本土名稱不得為羅馬字或中文字。
如果本土名稱並非中文或羅馬字,而公司希望在香港註冊一個英文和/ 或中文名稱作為法團名稱,則可能需要經過核證的英文或中文翻譯。
為什麼需要處長的事先批淮?
如果出現以下情況,則需要在註冊前獲得處長的批淮:
- 該名稱給人的印像是該公司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中央人民政府或任何政府機構或部門有任何關聯。只有在公司與政府有真正聯繫的情況下,處長才會批淮火這樣的公司名稱。否則,你不能使用「政府」、「部門」、「局」、「委員會」、「議會」或「公署」等詞.
- 如果公司名稱包含《公司(公司所用的詞字)令(第 622A 章)》中指定的任何單詞或表達,例如「商會」、「街坊」、「徵費」、「信託」、「受託」。如果你使用的名稱與一個曾被處長根據《公司條例》(第 108、109 或 771 條)發出更改名稱指示的名稱相似。處長可根據《前身條例》第 22 或 22A 條要求更改名稱。
如果處長發現名稱誤導公司活動的性質並且可能不符合公眾利益,他們可以要求在指定期限內更改名稱。
總結
所以在香港選擇公司名稱的時候,不能隨心所欲。你需要注意某些限制,以確保你遵守公司註冊處的要求和名稱標準。
如果你的公司名稱與另一家註冊公司名稱「太過相似」,你可能會被指示更改名稱。在另一種情況下,如果處長收到法院命令,禁止你使用公司名稱或其中的一部分,你必須遵守該指令。不遵守規定可能導致刑罰。與我們聯繫以了解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