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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交期限:私人公司須於每年成立周年日後42日內,遞交周年申報表(NA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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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費:準時遞交為 HK$105;逾期按時間遞增至 HK$870 至 HK$3,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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冇得求情:公司註冊處處長無權延長期限或豁免較高登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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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年豁免:公司成立當年毋須遞交周年申報表。
準時交付周年申報表(NAR1)是每間香港私人公司不可逾越的法定底線。公司註冊處不會為你發出催辦信,處長亦無權延長 42 日的法定限期,或減免最高達 HK$3,480 的逾期罰款;持續失責者,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更會面臨刑事檢控。
無論你是親自處理還是交由公司秘書代辦,都必須精準掌握這項年度合規要求。本指南將為你拆解 42 日限期的準確計法、五級罰款機制,以及網上與郵寄提交的正確步驟,助你徹底消除合規盲區。
什麼是周年申報表?哪些公司須交付?
周年申報表(表格 NAR1)是公司每年向公司註冊處交付的法定申報,載列截至申報表日期的公司資料(包括註冊辦事處、股東、董事及公司秘書)。私人公司的申報表日期,即為該年的成立周年日或遷冊周年日。
必須交付的企業類別
所有具股本的本地私人公司每年均須按時交付,成立或遷冊當年除外。獨資及合夥業務屬非公司體制,毋須交付 NAR1,僅須每年向稅務局換領商業登記證。
毋須附交的財務文件
私人公司交付周年申報表時,無須附交財務報表、核數師報告或董事報告。相關附交規定僅適用於公眾公司及擔保有限公司。 。
不活動公司的豁免
已按《公司條例》第 5 條通過並向註冊處呈交特別決議的「不活動私人公司」可獲豁免。
合規界線:若「成為不活動」的生效日晚於該年周年日後的 42 日,該年度的周年申報表仍須如常交付,否則即屬違例。
周年申報表何時交付?
私人公司必須在成立周年日後的 42 日內完成交付。法定期限由周年日的翌日起計,公司註冊處處長無權延長。成立首年獲豁免,首份申報表須於滿一周年後辦理。
計算實例:若公司於 3 月 15 日成立,計算由 3 月 16 日(第 1 日)開始,第 42 日即為 4 月 26 日。如不確定,可直接使用公司註冊處的「交付周年申報表限期計算器」。
週末及公眾假期交付規則
- 星期日及公眾假期:42 日限期已涵蓋假日。僅當第 42 日適逢星期日或公眾假期時,限期方可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 星期六(絕不順延):若第 42 日為非公眾假期的星期六,限期維持當天。企業須將表格及支票投入金鐘道政府合署大堂的投遞箱;若延至下星期一交付即屬逾期,將被徵收較高登記費。
注意事項
註冊處不會主動發信催辦,限期亦絕不順延。董事及公司秘書有責任自行記錄,建議於「電子服務網站」啟用「周年申報表 e 提示」功能以防遺漏。
周年申報表費用及逾期罰款是多少?
無論以網上或紙本形式,只要於申報表日期(即該年成立或遷冊周年日)起計的 42 日內交付,每年登記費均為 HK$105。
若逾期交付,登記費將按《公司(費用)規例》(第 622K 章)大幅跳級。公司註冊處處長無權減免此較高登記費:
| 交付日期(由申報表日期起計) | 登記費 |
|---|---|
| 42 日內 | HK$105 |
| 逾 42 日但不超過 3 個月 | HK$870 |
| 逾 3 個月但不超過 6 個月 | HK$1,740 |
| 逾 6 個月但不超過 9 個月 | HK$2,610 |
| 逾 9 個月 | HK$3,480 |
逾期罰則與法律後果
根據《公司條例》第 662 條,未依時交付申報表即屬違例。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將面臨以下後果:
- 罰款:每次失責最高可被罰款 HK$50,000;持續失責者,另加每日罰款 HK$1,000。
- 剔除公司名稱:處長可在適當情況下剔除公司名稱。此舉並非自動清盤;若公司已停業,可考慮申請撤銷註冊。
- 其他罰則請參閱「香港公司常見罰款」。
釐清誤區:商業登記費與登記費完全獨立
必須另交。即使已換領商業登記證,仍必須另行繳付周年申報表登記費。兩者屬截然不同的法定手續:
- 商業登記:屬稅務局手續,受《商業登記條例》規管。
- 周年申報表:屬公司註冊處手續,受《公司條例》規管。
兩者的編號體系亦有分別,詳閱「商業登記號碼和公司註冊編號」。
逾期最高要付HK$3,480,想每年準時交表?
公眾公司及擔保有限公司的限期有何不同?
不一樣。私人公司按成立周年日;公眾公司及擔保有限公司則按會計參照期,且周年申報表須連同財務報表、董事報告及核數師報告的核證副本一併交付。
現時(財政年度於 2014年3月3日或之後開始)的申報表日期:
| 公司類別 | 申報表日期 | 準時登記費 | 逾期登記費(按時段跳級) |
|---|---|---|---|
| 本地公眾公司 | 會計參照期結束後 6 個月屆滿日 | HK$140 | HK$1,200 / $2,400 / $3,600 / $4,800 |
| 擔保有限公司 | 會計參照期結束後 9 個月屆滿日 | HK$105 | 與私人公司相同:HK$870 至 HK$3,480 |
| 註冊非香港公司 | 香港註冊周年日(須交表格 NN3) | HK$180 | HK$1,200 / $2,400 / $3,600 / $4,800 |
計算實例:「會計參照期」即擬備周年財務報表的期間。若本地公眾公司的年結日為 12 月 31 日,其申報表日期為翌年 6 月 30 日,法定期限即為該日(6 月 30 日)起計的 42 日內。
舊法例曾以「周年股東大會(AGM)日期」作為申報表日期基準。鑑於相關過渡期早已結束,現時切勿再以「大會後 42 日」來計算本年度的 NAR1 交付限期。
年內更改董事或地址,可否單靠周年申報表更新?
絕對不能。周年申報表(NAR1)僅反映截至申報表日期當天的登記冊實況,切勿企圖以此作為臨時補報變更的途徑。
若年內公司架構有任何變動,必須按《公司條例》先另行交付專屬的指明表格:
- 更改註冊辦事處:須交付表格 NR1
- 更改董事或公司秘書資料:須交付表格 ND2B
即使非上市公司的成員(股東)資料與去年完全相同,亦必須完整填報附表一「非上市公司的成員詳情」。任何留空的周年申報表均會被公司註冊處直接退回。
怎樣提交周年申報表?
交付周年申報表共有三種途徑:全日 24 小時網上辦理,或以紙本郵寄及親身遞交。
方法一:電子服務網站
登入公司註冊處電子服務網站帳戶,選擇交付周年申報表(NAR1):
- 核對系統顯示的公司資料
- 更新截至申報表日期的董事、公司秘書及股東資料
- 按指示簽署並繳付 HK$105 登記費
- 儲存確認紀錄
畫面名稱會不時更新,以當日網站為準。
方法二:「智方便+」免帳戶遞交
公司的個人董事或公司秘書如持有「智方便+」,可毋須另外登記網站帳戶,經「無帳戶使用者的電子提交服務」完成網上提交。非個人董事或公司秘書,則須由其個人董事或個人公司秘書持有「智方便+」使用此服務。
方法三:郵寄或親身
紙本須由一名董事或公司秘書簽署,連同正確登記費一併交付。
- 郵寄地址:香港金鐘道 66 號金鐘道政府合署 14 樓公司註冊處
- 支票抬頭:「公司註冊處」
注意:登記費以信封上的郵戳日期計算。惟處長在限期內未收到表格,即不算已交付,郵戳只在處長確實收到時才用作計費。建議於 42 日內早數天寄出。
應該親自遞交還是委託公司秘書?
若公司資料全無變動且你能嚴格掌握 42 日死線,可選擇自行遞交。但若年內曾變更董事、股東或地址,甚至已有遲交紀錄,自行處理容易遺漏變更申報表格,導致額外罰款。
| 你的公司現況 | 親自遞交 | 委託公司秘書 |
|---|---|---|
| 資料無變,能緊記 42 日死線 | 可行 | 可選 |
| 年內曾變更董事、股東或地址 | 須先另行遞交指明變更表格 | 專人一併排程處理變更及 NAR1 |
| 曾有遲交紀錄並繳交過較高登記費 | 再有延誤費用即再跳一級 | 由專人為你追蹤法定期限 |
| 須同步更新法定登記冊及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 須自行承擔維護工作 | 專人一併代為跟進與更新 |
周年申報表可由公司董事或公司秘書簽署。許多企業選擇委託公司秘書代辦,是因為申報限期、法定登記冊維護及各類變更表格均涉及同一套公司數據,交由專人統一處理能避免合規漏洞。
常見問題:香港周年申報表
「週年申報表」和「周年申報表」是同一份表格嗎?
是的,兩者指同一項法定申報。公司註冊處的官方正式名稱為「周年申報表」(指明表格 NAR1),而「週年申報表」僅為民間常見寫法。在填寫官方表格或開立支票抬頭時,請一律使用官方名稱「周年申報表」及收款人「公司註冊處」。
延伸閲讀:年度申報表與利得稅報稅表的差異
周年申報表和利得稅報稅表是同一份文件嗎?
絕對不是,兩者是由不同政府部門負責的獨立手續。「周年申報表 (NAR1)」須提交予公司註冊處,用作申報公司的架構與背景資料(私人公司毋須附上財務報表);而「利得稅報稅表 (PTR)」則遞交予稅務局,用作申報公司的應評稅利潤及計算稅款。
成員及持股資料與去年完全一樣,附表一可以留空嗎?
絕對不可以。即使非上市公司的成員(股東)姓名與持股比例完全沒有改變,仍必須完整填妥「附表一(非上市公司的成員詳情)」。未填妥的申報表會被公司註冊處退回;被退回的表格將視為未曾交付,若重新補交時已超出 42 日限期,登記費將按重新交付當日的逾期率計算。
若沒有收到官方的催辦信,42 日限期會順延嗎?
絕對不會。依時交付 NAR1 是公司董事及公司秘書的法定責任,並不取決於是否收到提醒信件,公司註冊處處長亦無權因未收到通知而豁免或減免逾期登記費。建議已開通「電子服務網站」帳戶的用戶啟用「周年申報表 e 提示」服務,以便在到期前收到電郵提醒。
不活動公司若在周年日後 42 日內恢復營業,當年還需要提交 NAR1 嗎?
需要。若私人公司終止「不活動狀態 (Dormant status)」的生效日期,落在該年成立或遷冊周年日後的 42 日或之前,該公司在當年即失去了豁免資格,必須如常交付該年度的周年申報表並繳交相應的登記費。
還可以使用「資料並無改變的證明書」代替 NAR1 嗎?
早已不可以。自新《公司條例》(第 622 章)於 2014 年生效後,已廢除舊有以證明書代替完整申報表的規定。現時不論公司資料是否有變,每年均必須填妥並交付完整的周年申報表 (NAR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