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將公司清盤
要將一間公司關門結業,過程必然不會愉快。但不論公司位處香港,抑或在世界任何角落,處理清盤程序都需要做到徹底和謹慎。清盤就是要將公司解散,過程中公司會完全停止營業,主要目的是要變賣公司資產套現,用以償還債權人的債務,餘下的資產再分發予合作夥伴或股東。
你可知道,在香港透過清盤方式將一間公司結業,與在世界其他地方有何不同?想了解更多相關資訊?下文會為你解答。
概述:
- 結束一間公司的常見原因
- 不同的清盤模式和流程
- 清盤的後果
- 撤銷註冊、剔除註冊與清盤的區別
結束一間公司的常見原因
公司東主將公司結業,原因眾多,當中包括:
1.盈利差或零盈利
2.無法營運
3.無法償還債務
4.股東之間有爭議
5.不遵守法定要求(包括對公司事務管理不善)
6.企業重組
自動清盤
在香港,債權人有權提出將公司自動清盤。
此類清盤可以是公司本身通過特別決議,將公司自動清盤結業。決議出爐當日,清盤程序便正式開始,有關決議的通告須於決議通過的14天內刊登於政府憲報中。
自動清盤程序一旦開啓,公司必須停止所有業務營運,但對有利於清盤的運作除外。董事局的所有責任、權力和權利都會被停止。不過,清盤人仍可以在特殊情況下允許一名董事(或一名以上公司高層)繼續執行職責。除非清盤人或破產管理署署長提出或批准,否則任何股份轉讓都屬無效,而公司成員及股東的身份均不能變動。
強制清盤
強制清盤是由法院頒布清盤命令下強制執行的。香港高等法院通常基於下列情況,決定頒令將一間公司清盤:
- 公司無力償還其債權人10,000元或以上的債務。
- 法庭認為將公司清盤是公平公正的。
- 公司已藉特別決議案,議決公司由法院清盤。
債權人可委聘律師對公司提出清盤呈請程序。清盤呈請須按照《公司(清盤)規則》作出準備,呈請公告須在呈請聆訊前最少7整天刊登於政府憲報,並在兩份香港的日報(一份中文報章及一份英文報章)刊登一次。
之後,清盤呈請的密封副本必須送交至相關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公司主要的營業地點。此外,呈請人在提交清盤呈請書後,還必須另外提交一份誓章,以核實該份呈請書。
清盤呈請一經存檔,程序即告開展,若無法院命令,公司財產的任何產權處置,包括股份轉讓或公司股東地位的變更,均告無效;而公司、任何債權人或股東,可以向法院申請擱置或禁制進行針對公司的待決訴訟或法律程序。
再者,若呈請人認為公司的資產陷於險境,他們可以在提交清盤呈請後向法院申請委任一位臨時清盤人,以在呈請聆訊前保障公司資產。在香港,臨時清盤人有三種類型:
- 根據法例委任的臨時清盤人。
- 根據公司成員自動清盤委任的臨時清盤人。
- 破產管理署署長被委任為臨時清盤人。
清盤有哪些不同的模式和程序?
開始清盤的後果
清盤程序開始,公司便須停止業務經營,期後的所有股份交易亦失效,除非得到清盤人的批准。公司正在清盤的聲明必須於公司發出的每張發票、訂單和信函中列明。清盤人更有權將公司成員免職。
在公司股東議決下自動清盤時,公司董事的一切權力即時終止;若屬債權人提出下的自動清盤,董事的所有權力亦會於清盤人任命時告終。
撤銷註冊、剔除註冊和清盤有何區別?
三種結果都是把公司解散。清盤的過程是結算公司的賬目和變賣公司資產,以便將淨資產分配給公司成員,並且把公司解散。有關程序載於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中的第V部。
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兼且符合有關條件的公司,可依據《公司條例》第750條藉申請撤銷註冊而將公司解散。以解散不營運但具償債能力的公司來說,撤銷註冊是相對較簡單、廉宜和快捷的程序。
至於剔除註冊,公司註冊處處長如有合理因由相信某公司並非正在營運,則處長可以依據《公司條例》第15部第1分部,把公司的名稱從公司登記冊剔除。當公司的名稱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公司便告解散。剔除註冊是法例授予公司註冊處處長的權力,公司本身不可申請剔除註冊。
總結
希望上文有助你更了解香港法例下,公司進行清盤的最重要流程。承如所見,香港公司的清盤過程耗時,遠非簡便,而且步驟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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