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香港避免雙重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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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兩個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同時對其居民所賺取的全球收入徵收稅款時,便可能會產生雙重徵稅。幸運地,香港已跟多個國家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安排(下稱稅務條約),並採用地域來源徵稅原則。
此舉意味著,香港僅對源自本土的收入徵稅。而在大多數情況下,香港居民從境外獲得的利潤均無須納稅。這些稅務條約既能促進香港與其他稅務管理當局合作,亦是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的一種手段。
作為本地居民身分,你將會受惠於稅務條約的規則,從而避免在香港雙重課稅,這是因為稅務條約可以:
- 減低可能因為徵稅權重疊而產生的雙重課稅
- 防止香港與稅務條約夥伴之間出現的逃稅行為
- 為適用於指明外地交易的稅收規則提供指引
- 制定規則以協助解決因納稅人居民身分和收入來源而引起矛盾的申索
- 為認為稅務處理方法違反稅務條約的納稅人,提供向相關稅務管理當局申辯的機會
- 為投資者明確劃分徵稅權
此外,投資者能夠更準確地評估在香港經營生意的潛在稅務負擔。海外公司可以放心在香港拓展業務,毋須擔憂面對雙重徵稅。另一方面,香港公司亦不須憂慮被重複徵稅,可自由於海外營商。
簡介:
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的優點
香港特區政府推行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原意在於盡量降低香港居民及稅務條約夥伴國的居民被雙重徵稅的機會。當您的同一筆利潤或收入同時遭到兩個稅區徵收款項時,就會發生雙重徵稅。這通常是因為收入來源地與居住地之間劃分不清,造成矛盾所引致。
當兩個稅務管轄區清晰區分收入的規則後,便不存在雙重徵稅的風險。稅務條約制定了徵稅的方式,提供指引協助納稅人了解納稅義務的潛在負擔。而納稅人亦有資格為他在海外已繳納的稅款向香港稅局申請減免。協定不單可以避免雙重課稅,還能防止逃稅。
一個在稅務條約締約國賺取入息的香港居民,他並非該國居民,便有資格在香港申請入息課稅寬免。香港成立的公司以及在香港管理和控制下的公司,同樣可以就有關收入的稅款申請寬免。而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或由香港境內公司管理和控制的海外公司,均會被視為香港居民。有關收入和財產的稅項,亦受到稅務條約所涵蓋。
如何在香港免除雙重徵稅
稅收抵免
在香港要避免雙重徵稅,其中一個方法是以海外收入向當地繳付的稅款,用作抵免須在香港繳付的稅款。這便是居住地就納稅人同一筆收入在本地的應繳稅額,扣除收入來源地的應納稅額。但是,稅收抵免限於居住地用作扣減稅款,並不適用於收入來源地。
稅務豁免
稅務豁免意思是你在海外賺取收入後,可以向居住地區提出申請的寬減項目。有關豁免,可能是按你在海外的全部或部份收入給予。香港簽訂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中,大部份均列明居民可以透過稅收抵免的方式避免雙重課稅。
海外收入寬免
香港居民在與香港簽訂稅務條約的司法管轄區內獲取收入,又為該筆收入在當地納稅,則該部份外地收入可享有豁免徵稅。但自2018/19年度開始,有關海外收入稅務豁免,僅適用於沒與香港簽訂稅務條約的司法管轄區,而在有簽訂稅務條約的地區中獲取的外地收入,則只可以抵免方式獲得稅務寬免。惟在香港申請稅收抵免之前,納稅人必須採取合理步驟,如向海外司法管轄區申索寬免等,以盡量減低就該筆收入應在海外繳付的外地稅款部份。
此項入息豁免適用於所有人,包括香港和非香港受僱工作者。不過,若是外地受僱工作的人士,有關豁免對他可能沒有實際用途,因為只有在香港提供服務所賺取的收入才須在香港納稅。
稅務修訂條例:如何在香港避免雙重課稅
按照新例,若你是一名香港稅務居民,並已在與香港簽訂稅務條約國家就獲得的權益和收益支付外地稅款,你有資格享有的,便是稅收抵免,而非稅務扣除。在稅務修訂條例第6號下,若非因賺取應評稅利潤而付出的開支費用,不可在應課稅利潤中獲得扣除。
香港已跟中國內地、泰國、比利時,盧森堡及越南等,簽訂超過40份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或雙邊協議。在新例下,香港的薪俸稅納稅人在與香港簽訂稅務條約的國家提供服務,並在該國繳納外地稅款,他可能有資格就已繳付稅款,以抵免形式申請雙重課稅寛免。然而,同一情況並不適用於依據雙重課稅安排下的單邊稅收抵免。這意味著,當你提供服務獲取收入的來源地,並非是與香港締結稅務條約的司法管轄區,則你為此筆收入繳付海外稅款後,便可獲單邊稅收抵免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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